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承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92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承志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不服原審所為之判決,於106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僅記載:「為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8號安股的判決,因而上訴,而上訴理由20日內補送」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同年12月19日發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並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第9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件既經原審發函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本院即無須再命被告補正。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之規定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所提起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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