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3,076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