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徐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查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解碧華 已於108年2月21日死亡,故請提出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具狀陳報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所陳報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所載之法定代理人仍為解碧華,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