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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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5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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