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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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周春鳳 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被告 謝麗雪 上列被告謝麗雪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周春鳳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謝麗雪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麗雪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關此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 ,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周欣怡法官温文昌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