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告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界政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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