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卜欽雄被告張佑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卜欽雄因被告張佑丞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埔簡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另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本案繫屬前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4份、送達證書7份在卷可參。
㈡然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9年6月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則被告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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