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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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士慎 輔佐人即被告之姐 李士蓉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3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士慎(下稱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聲請人可
能之肇事原因認定「疑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原確定判決以此「疑似」用語,作為判決依據,顯有違誤。又聲請人之輔佐人於案發後至車禍現場查看,並依監視錄影畫面內容繪製現場圖,與員警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所不同,足見員警繪製現場圖之誤差,影響聲請人之權益。
㈡告訴人兼被告 黃晨軒 車速過快且未煞車,事發後不願和解,
又掩飾其經濟狀況搏取同情,僅獲判拘役10日,反觀聲請人縱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然已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精神受創嚴重,又即將前往醫院為失能評估,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轉介單、檢驗及預約單、診斷證明書為憑,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判處拘役30日,量刑過重,且有失平衡,請重新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
㈢綜上所述,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准許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指與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相較,係相異且法定刑較輕之罪名而言,倘關涉原確定判決宣告刑輕重、緩刑與否之量刑問題,即非法文所指罪名範圍,自不得據以再審。又此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其中新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判斷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上開要件,當以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審查,尚非任憑再審聲請人之主觀、片面自我主張,即已完足。聲請再審之理由,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而原審法院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即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
三、經查:㈠本件業經通知聲請人、輔佐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聲請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先予敘明。㈡原確定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依憑聲請人之供述、告訴人
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現場及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資料,據以認定聲請人有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未禮讓對方車道直行之告訴人機車先行即貿然左轉之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而認聲請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情,業於理由欄內詳述其取捨證據及論斷之基礎,及就聲請人所辯各節不可採之原因,均已依卷內資料詳加論述、說明,有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資料可憑,核其論斷作用,皆為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當行使,無悖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
㈢聲請人雖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其輔佐人自行繪製之現場圖(見本院卷第13、15頁),據以主張為新事實、新證據。惟上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員警之「初步」判斷,且在原確定判決前已存在及顯現,又經原審據依法調查之結果,基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本其自由心證予以取捨及判斷,並依據卷內事證,在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詳予說明認定聲請人有上述過失行為之理由。另輔佐人自行繪製之現場圖,未經實際測量(見本院卷第54頁),僅為輔佐人依其事後觀看監視錄影畫面所為之推論,並非客觀存在之證據資料,上開證據從形式上觀察,均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認定,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確實新證據之再審要件不合。㈣聲請人執前開聲請意旨㈡為由聲請再審,然此僅涉原確定判決
宣告刑輕重、緩刑與否之量刑問題,顯與「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要件不符,並非適法之再審理由。
四、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