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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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 張存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存田前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
24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張存田已依法提出抗告,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二、按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但書固定有明文。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7號係裁定駁回聲請人張存田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249號確定判決再審之聲請,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
107號裁定內容並無任何待執行事項,自無停止執行之問題。是聲請人張存田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裁定已提起抗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