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18號聲請人 呂趙曼妘 相對人 劉宇陞 相對人 劉卉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七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提供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正本,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正本為擔保。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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