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萬0,120元,惟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64萬1,240元,是本件經擴張聲明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2,9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萬0,120元,尚欠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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