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65號附民原告 徐宥晴 附民被告 洪進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7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