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廖建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蔡雯麗第一銀行北港分行111年7月31日24,800元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