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蔡幸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巷○弄○號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按房屋課稅現值並加計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等新臺幣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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