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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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楊東民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宇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180元(計算式:939地號土地面積1,625.77元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6,8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