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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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趙玉廷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被告 趙蘭菁
趙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繼承人 趙崔兆賢 死亡,繼承人 趙玉智 發生再轉繼承,原告應補正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待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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