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 嚴仁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福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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