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劉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雲光 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律師參考證據,聲請交付107年度上易字
第106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民國108年1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49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
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