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41號上訴人 許萬金
許萬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許麗華
許麗鳳 許麗惠 被上訴人 許華珊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