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19號原告 蔡佩宜 被告 江若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