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蔡岳縉 被告 林惠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