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99號、第3614號、第385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號、第143號、第204號、第253號、第285號、第286號、第519號、第1489號、第2062號、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昱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