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8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黃國誠
賴秀慧 陳姿含 張沛絨 被告 邱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昱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0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黃國誠、賴秀慧、陳姿含、張沛絨各於111年2月21日、111年2月21日、111年6月9日、111年7月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黃國誠、賴秀慧、陳姿含、張沛絨)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核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數非少,所為請求復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