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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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68號債權人屏東市培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許德富 債務人 潘啟正 債務人 吳進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