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即黃吉川)
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9月6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245、第8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