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為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帳務明細表。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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