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貴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貴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第2、3、4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第1號、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蕭貴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蕭貴鴻明知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自
他人處買受附表所示毒品而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惟衡被告所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銷燬與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均含有毒品成分(成分詳如
附表所載),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⒉附表一編號2、3、4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送鑑取樣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沒收銷燬。
⒊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所示之物,含有第三級毒品,均是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又上開毒品送鑑取樣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紅色圓形藥錠1包│經檢視均為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2.30││││公克,取樣0.39公克,驗餘淨重1.9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48公克。│├──┼─────────┼─────────────────┤│2│藍色方形藥錠之MDMA│經檢視均為藍色方形藥錠,總淨重2.40│││1包│公克,取樣0.41公克,驗餘淨重1.9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5%,驗││││前純質淨重約1.56公克。│├──┼─────────┼─────────────────┤│3│綠色圓形藥錠之MDMA│經檢視均為綠色圓形藥錠,總淨重1.60│││1包│公克,取樣0.37公克,驗餘淨重1.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47%,驗││││前純質淨重約0.75公克。│├──┼─────────┼─────────────────┤│4│褐色藥錠1包│經檢視均為褐色藥錠,總淨重15.23公││││克,取樣0.91公克,驗餘淨重14.3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7年8月8日刑鑑字第1070068186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含第三級毒品咖啡:經檢視為橘色│││10包│粉末,驗前毛重10.87公克(包裝重││││1.21公克),驗前淨重9.66公克,取樣││││0.63公克,餘9.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1包含第三級毒品咖啡:經檢視為淡褐││││色粉末,驗前毛重10.72公克(包裝重││││1.03公克),驗前淨重9.69公克,取樣││││0.49公克,餘9.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29公││││克。│││├─────────────────┤│││7包含第三級毒品咖啡: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驗前總毛重96.95公克(包裝││││總重約9.6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7.35公克,取樣編號6中之0.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芬納西泮」成分。推估編號││││3-10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含量││││,驗前總純質淨重均約1.74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7年8月8日刑鑑字第1070068186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