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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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 林燕惠 代理人 鄭曲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7年6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年6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年10月12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5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註│├────────┼────────────┼───┼─────┤│永儲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78ND0000000│1,000│││├────────────┼───┼─────┤││80ND0000000│1,000│││├────────────┼───┼─────┤││80NX0000000│624│││├────────────┼───┼─────┤││80NX0000000│326│││├────────────┼───┼─────┤││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D0000000│1,000│││├────────────┼───┼─────┤││81NX0000000│24│││├────────────┼───┼─────┤││81NX0000000│897│││├────────────┼───┼─────┤││81NX0000000│495│││├────────────┼───┼─────┤││82ND00000000│1,000│││├────────────┼───┼─────┤││82ND00000000│1,000│││├────────────┼───┼─────┤││82NX00000000│803││├────────┼────────────┼───┼─────┤││合計│26,169││└────────┴────────────┴───┴─────┘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