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勞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