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賴放雁 原告 賴美惠 原告 賴美芬 原告 賴美真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新發 被告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被告 洪志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
石秋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