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源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6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游源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舒跑 飲料壹箱、尿布貳包、咖啡壹箱、帽子壹頂、T恤上衣肆件、粉餅貳個、五花肉貳份、十公斤白米壹包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游源聰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冬山火車站1樓廁所旁走道,見 羅曉琪 所遺失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明知上開信用卡係他人所有之遺失物,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
二、游源聰於侵占羅曉琪上開信用卡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交易日期、交易商店名稱欄所示之時、地,佯為持卡人選購如附表編號1至8刷卡消費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並均以上開侵占之信用支付,使附表編號1至8交易商店欄所示之店家均陷於錯誤,交付物品予游源聰,游源聰隨後即將上開信用卡棄置於不詳地點。嗣經羅曉琪發現信用卡遺失後向國泰世華銀行掛失並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羅曉琪於警詢中陳述相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之爭議交易聲明書、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8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犯行,其時、地緊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均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侵占證人羅曉琪所有之信用卡,並持之向商店盜刷購買物品,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兼衡其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在食品工廠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侵占遺失物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詐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警詢中稱侵占的信用卡,已隨意丟棄到河裡找不到而未扣案(見警卷第3頁),本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犯詐欺罪盜刷所得之物品(如附表編號1至8刷卡消費之物品欄所示),均為其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商店名稱│刷卡消費之物品│交易金額(新臺幣)│├──┼──────┼─────────┼───────┼─────────┤│1│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鄉○○路│舒跑飲料1箱│175元│││上午10時11分│127號 鶴會屋生鮮超 ││││││市│││├──┼──────┼─────────┼───────┼─────────┤│2│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鄉○○路│尿布2包│498元│││上午10時許│1段986巷5號喜互惠││││││超市冬山店│││├──┼──────┼─────────┼───────┼─────────┤│3│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鎮○○路│咖啡1箱及帽子1│529元│││上午10時37分│123號 喜互惠超 市羅│頂│││││莊店│││├──┼──────┼─────────┼───────┼─────────┤│4│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鎮○○路│T恤上衣4件│397元│││上午11時許│161號主幼商場羅東││││││店│││├──┼──────┼─────────┼───────┼─────────┤│5│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鎮○○路│粉餅1個│502元│││上午11時9分│6號1樓 屈臣氏 商店羅││││││東店│││├──┼──────┼─────────┼───────┼─────────┤│6│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鎮○○路│粉餅1個│280元│││上午11時10分│6號1樓屈臣氏商店羅││││││東店│││├──┼──────┼─────────┼───────┼─────────┤│7│106年4月10日│宜蘭縣○○鄉○○路│五花肉2份│551元│││上午11時24分│3段111號喜互惠超市││││││二結店│││├──┼──────┼─────────┼───────┼─────────┤│8│106年4月10日│宜蘭縣五結鄉五結中│十公斤白米1包│509元│││上午11時44分│路1段343號喜互惠超││││││市五結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