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佳樑 關係人 陳俊霖 即受監護人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陳俊霖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弟,受監護人陳俊霖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3日以100年度監字第81號裁定宣告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因日常生活照顧需支付照護醫療費用,為籌措上開費用,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俊霖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各項照護費用,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上開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人陳俊霖之弟,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字第81號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而受監護人名下現無動產,另有不動產數筆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0年度監字第8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堪信屬實。又受監護宣告人既經宣告為受監護之人至今多年,須長時間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惟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有數筆不動產,但無其他經濟來源,亦無現金存款,難以持續支付療養費用,聲請人亦無法承荷各項生活照護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受監護人陳俊霖名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產,予以處分出售,做為醫護及照養受監護人陳俊霖之用,對受監護宣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1│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9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3)土地。│├──┼───────────────────────┤│2│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28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0分之3)土地。│├──┼───────────────────────┤│3│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9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000分之481)土地。│├──┼───────────────────────┤│4│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6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000分之481)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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