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徐發 上列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5年執字第13200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字第13200號執行案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所發之執行命令其中「但得易科罰金,需一次繳清」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因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核為「不宜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但「得易科罰金,需一次繳清」,因易科罰金之金額為新台幣42萬餘元,一次繳清為強人所難,不符人情,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共13罪,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
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執字第13200號執行案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簽發執行命令,命該受刑人甲○○應於105年11月3日上午10時到場執行,而該執行命令載明「為不宜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但得易科罰金,需一次繳清」,因其易科罰金之金額折算總計為新台幣42萬元,一般人不易一次繳清,而所附聲請易科罰金須知,又載明「分期為例外」,並註明需備妥薪資證明、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有高齡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因受刑人甲○○現年47歲,正屬有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需待扶養之年齡,原檢察官未察明受刑人甲○○之資力及財產情形,而逕行諭知應「需一次繳清」,尚有未妥,從而,受刑人甲○○之聲請,非無理由,自應予諭知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字第13200號執行案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所發之執行命令其中「但得易科罰金,需一次繳清」部分,另由檢察官再為適當之查明審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