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國強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3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強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許國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106年3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犯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罪之犯行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成立而處有期徒刑7年6月,故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6年3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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