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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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83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