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邱亭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道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坐落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之9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車位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謄本(請向當地稅捐機關及地政申請)到院,並陳報聲明第1項所請求被告給付遲延租金之數額為何,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卜正,則本院將以系爭建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及按租賃契約每月租金18,000元計算2個月之租金,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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