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敏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敏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敏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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