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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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黃瑞甜女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358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黃瑞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黃瑞甜因犯妨害名譽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1日│104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244號│年度偵字第225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105年5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8月10日│105年5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331號(易科罰│年度執字第9358號│││金繳清)│(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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