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41號原告 羅正鈺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康德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