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上訴人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胡承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