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1號原告 游涵丞 被告 鄒瑋珊
陳苡靜 上列被告鄒瑋珊、陳苡靜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2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