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01號上訴人 楊振義
余枝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皓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