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9號原告 李偉翔 即群祥企業行被告 李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5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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