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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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