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債權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子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填載如下附表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貴會聲請補正狀所載與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不符)
┌──────────────────────────────┐│新臺幣10,835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至││110年3月29日起至│││110年9月28日止││110年9月28日止││├─────────┼────┼─────────┼─────┤│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