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昭堅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1,0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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