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教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1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參壹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被告施教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於該案件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3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4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9號卷宗屬實,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6931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