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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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郭容涵 債務人郭 呂阿森 即被繼承人 郭中和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美雲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宏銘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美娟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美菁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瓊雲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姵鑫 即被繼承人郭中和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劉人秀
一、債務人 郭呂阿森 、郭美雲、郭宏銘、郭美娟、郭美菁、郭瓊雲、郭姵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中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容涵、劉人秀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容涵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人秀、案外人郭中和(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6,5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查債務人郭呂阿森、郭美雲、郭宏銘、郭美娟、郭美菁、郭瓊雲、郭姵鑫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郭中和(歿)之法定繼承人,且已聲請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債務人郭呂阿森、郭美雲、郭宏銘、郭美娟、郭美菁、郭瓊雲、郭姵鑫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郭中和(歿)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詎債務人郭容涵自民國101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06,58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劉人秀、郭呂阿森、郭美雲、郭宏銘、郭美娟、郭美菁、郭瓊雲、郭姵鑫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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