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泛陸資訊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恭
一、債務人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泛陸資訊系統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其中任一項債務人為清償時,他項債務人於該債務人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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