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 李吟蔚
郭品怡 被上訴人 李常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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